孕妇被违法辞退,法院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6-01-13 10:31  浏览量:4

(2025年某高院的最新裁定)

法院明确,公司辞退孕期职工违法,但鉴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缺乏合同意愿,故不支持继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中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杨某诉请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公司劳动合同等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经查,公司在杨某处于

孕期

时解聘杨某,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二审法院

鉴于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缺乏合同意愿

,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加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等因素,维持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3月5日已经解除的判决,并指引

杨某可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杨某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

审判员李××

审判员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钟××

【小编有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上述规定对于一般的劳动者而言,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对于孕期职工而言,可能就显得不利。

原因很简单!对于一般的劳动者,被违法辞退,且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不了就是另谋高就。即使不能立即就业,即便没法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保,也没有太大的损失。但对于孕期劳动者而言,就不这么简单了。

孕期职工,一旦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另寻新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哪个企业又愿意招聘一名处于孕期的劳动者呢?不仅如此,孕期女性如果找不到新的工作,很可能意味着不能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也无法领取生育保险,所以,孕期失业人员还可能因为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产生其他损失。

特别地,如果都像法院这样判决,那么无疑是助长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的风气。特别地,孕期职工入职时间较短,比如仅有一年,那么用人单位可能只需要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就可以为违法辞退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另外,法院判定不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指引劳动者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这也算是一个“坑”。劳动者另行仲裁或起诉,重新启动维权程序,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耗费孕妇的时间、精力,让一个孕妇再度维权,确实增加了不少维权成本。

当然,孕期职工另行起诉可能也存在一个优势,不妨可以将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所带来的损失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