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凌晨驾车,撞上骑“电鸡”男子,致其当场身亡!法院:男子主责
发布时间:2026-02-07 20:22 浏览量:1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
上海松江区发生一起车祸
一名孕妇开车
撞上左转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
致驾车人死亡
2月6日上午
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这起案件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因家里还有宝宝需要照看,于是
她独自一人开着丈夫的新能源车上路
,没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东直行过路口时,
撞上了一辆左转闯红灯的电瓶车。
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倒地后不治身亡。
据了解当时高某过路口时的车速,已达95公里/小时。高某表示:“可能路比较滑,电车漂得比较快,我没有感受到速度很快。”
经交管支队认定:
陈某
因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行驶、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
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高某
因超速行驶的行为,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而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
高某的丈夫、车主潘某已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
。
而事故发生后,潘某才发现,这辆车已经脱保了将近一个月。
因此
原告陈某家属
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
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
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
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
并主张三名被告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隗先生表示:“根据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主张的相关标准来说,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个合理的赔偿比。”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表示,经过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
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
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
在交强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