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不用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吉林单亲妈妈起诉孩子生父!

发布时间:2026-02-25 13:09  浏览量:1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茂林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邢某与王某非婚生子邢某某出生。不久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未对孩子的抚养费作出任何安排。随着孩子长大并进入小学,生活教育开支不断增加,王某作为单亲母亲,收入不稳定,抚养压力剧增。

2025年,王某以孩子名义将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的抚养费2万余元,并自2025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198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官高度重视。他们深刻理解此类纠纷不仅关乎孩子的切身权益,更影响着两个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迅速组织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因此,邢某作为孩子邢某某的父亲,自孩子出生起就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

在确定抚养费具体金额时,法官综合考虑了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被告邢某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终酌定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5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自2025年10月起,被告邢某每月支付原告邢某某抚养费55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其中,2025年10月至判决生效期间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的抚养费,于每月1日支付。

二、被告邢某需一次性支付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8,150元(550元/月×33个月),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公众,无论父母是否结婚,生育子女即产生法定的抚养义务。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父母双方在分手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减少后续纷争。

法|律|提|示

01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02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状况而改变

03

抚养费标准通常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社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不论父母关系如何变化,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始终是第一位的。

来 源丨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