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和量刑基准

发布时间:2026-02-26 18:31  浏览量:2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和量刑基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如下: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下列四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恶劣"通常包括: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情节恶劣"通常包括:

·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这主要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无法进行,或者产生大范围恐慌、混乱等后果。

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寻衅滋事"的动机,即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

· 例外情况: 如果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而实施的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量刑分为两个档次:

1. 基本量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加重量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指三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竞合处理: 如果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 从宽情节: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