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丨职场妈妈维权三问
发布时间:2026-03-10 11:14 浏览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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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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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哺乳期内,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单方面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答: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问:哺乳期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怎么用?可以晚上班一小时或者早下班一小时吗?
答:
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具体如何安排(如晚到一小时或者早走一小时等),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问: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生孩子的医疗费能报销吗?
答:
可以,如用人单位没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