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她”权益】全职妈妈离婚要求家务补偿,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3-11 16:10  浏览量:13

全职妈妈张女士起诉离婚

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

并主张孩子抚养权

却遭到丈夫拒绝

理由竟是张女士“没有收入”!

河西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旭接受《都市报道60分》栏目采访,解读案件要点,下面请看详细内容:

都市报道60分


法官说法

▲河西法院民四庭法官 王旭


基本案情

张女士和王先生2009年结婚

婚后育有一子

原本幸福的三口之家

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最终走向破裂

2021年

两人开始分居

孩子随母亲张女士生活


张女士认为,我婚后为照顾孩子辞去工作,全职在家,承担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的主要义务,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王先生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并要求孩子由我本人抚养。

王先生认为,我同意离婚,但是张女士婚后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不利于孩子成长,我拒绝支付家务补偿,并对孩子抚养权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女士与王先生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生子已满八周岁,表示想和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且分居后婚生子一直和张女士共同生活,故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为宜。双方均认可自2012年孩子出生后,张女士辞职一直在家,结合相关证据证明,张女士在抚养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承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动,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综合考量张女士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家庭劳动的收益、王先生每月收入等因素,酌定由王先生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款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依法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家务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

女性在结婚生子后,全职照顾家庭,牺牲工作和发展机会,一旦离婚,女性往往面临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再次工作薪资也会有所下降的困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母亲张女士自孩子2012年出生即辞职,全职在家照顾家庭,放弃了个人发展机会,造成了其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损失,法院考量婚姻关系期间张女士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支付方的经济能力,确定经济补偿金额。

本案的判决肯定了全职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了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

作者:审管办李硕、民四庭王旭

编辑:审管办 卢娜

制作:李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