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案例: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

发布时间:2025-03-30 18:28  浏览量:14

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指的是2013年10月28日发生在广西平南县大鹏镇的一起严重刑事案件。
一、案发背景与经过

1.案发时间:2013年10月28日22时许。
2.案发地点:广西平南县大鹏镇。
3.涉案人员:胡平,原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被害人蔡某某、吴某(孕妇)夫妇。
胡平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刘某、罗某某到平南县大鹏镇调查案件。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间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胡平酒后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街时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吴某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因询问是否有奶茶卖未果,便用枪拍打餐桌,并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某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某某开枪,击中蔡某某右肩,随后又朝吴某连开两枪,击中吴某的头部、手部及胸部。
二、伤亡情况

吴某系被枪弹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腹中的胎儿也未能幸免。
蔡某某构成轻伤。

三、案件进展与审

1.案件发生后:平南县公安机关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协同现场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平抓获,收缴其作案枪支,同时积极抢救伤员。

2.一审审判:2014年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民警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平表示会上诉。

3.二审审判:2014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认定,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死刑:2014年7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酒后枪杀孕妇的原平南县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执行了死刑。
四、社会影响与反思

1.社会舆论: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公众对胡平的恶劣行径表示强烈谴责,要求严惩凶手。 2.枪械管理:此案也引发了公众对枪械管理的关注,要求加强对警察等公职人员持枪行为的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此案还提醒人们,公职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广西警察枪击孕妇案是一起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此案也提醒人们,应加强对枪械的监管和对公职人员行为的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