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检察院: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情法交融彰显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5-04-08 17:12 浏览量:123
为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案召开公开听证,并邀请法学专家、妇联代表及社区群众等作为听证员全程参与。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因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但在判决生效后,经医疗机构确诊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提请区检察院对李某的身体状况、社会危险性及监管条件等进行了全面评估。
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李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孕期情况,出示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将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说明。
法学专家: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司法人道主义的体现,但需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妇联代表:
“应保障孕期妇女权益,建议加强其社区矫正与心理辅导”
司法所工作人员:
“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暂予监外执行,及时定期提交思想报告”
听证员在听取相关情况后,就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及监外执行监管方案等情况展开讨论,一致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我们将坚持法律底线与人性化司法并重,确保决定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对特殊群体的关怀。”承办检察官表示。
听证结束后,区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依法作出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审查意见,并移送法院最终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