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孕妇求职遭拒,女性求职总不能让厄运伴随

发布时间:2025-04-17 20:00  浏览量:109

严女士收到某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已成功应聘。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求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检测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某公司突然通知,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4月17日《人民日报》)

近日,严女士怀孕后遭公司拒绝录用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看似只是个例,却深刻地反映出就业领域中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敲响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警钟。

就业面前人人平等,孕妇也不例外。女人有恋爱、结婚、怀孕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理应在求职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然而,严女士的遭遇却让我们看到,一些用人单位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这种行为侵犯了女性的求职权。女性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的公民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侵犯了平等就业权。更是对她们平等就业权的践踏。女性的隐私不容他人窥视。当公司得知严女士怀孕后,以岗位取消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却继续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这是明显的就业歧视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法和法律的公平原则。

从企业角度来看,虽然可能存在担心员工怀孕后休假会影响工作安排等顾虑,但这绝不能成为歧视女性求职者的理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女性因生育而产生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企业,确实可能会让企业在招聘时有所顾虑,但这并不能成为企业违法的借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比如通过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企业的负担,从而为女性创造更公平的就业环境。

从社会层面来看,就业歧视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女性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她们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因为性别和生育问题而受到歧视,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这将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女性怀孕生产,是为了繁衍后代,为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们的社会应该感激她们所做的贡献。所以对怀孕妇女摒弃在就业大门外,不只是性别歧视,更主要是对人类的不尊重。尊重每一位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特别是怀孕妇女的就业权,是人权的需要,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严女士的胜诉,不只是单纯的个人胜利,女性怀孕,就业不能遭此厄运。这种厄运不止是女性的,也是社会的。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入职需先孕检,怀孕即不录用,是违法的。女性怀孕求职遭拒,总不能让厄运伴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