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不舒服上网查病 ,被吓成先兆流产 律师:如能证明相关信息发布者存在过错 可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25-05-01 23:23 浏览量:104
4月30日,河南郑州。27岁新手孕妈身体稍有不舒服就喜欢上网搜相关症状,看着网上的解释“对号入座”,结果越搜越害怕,最终因焦虑诱发先兆流产。医生强调:孕期过度紧张会扰乱内分泌,反而增加风险!胎儿远比想象中坚强,孕妈需保持情绪稳定,避免自我暗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如能证明相关信息发布者存在过错 可追究责任!
1、丈夫忙于工作和妻子沟通时间少,也未充分关注妻子心理状况,是否算未履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涵盖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以及精神上的关心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扶养义务不仅是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和精神层面。该案例中,妻子因怀孕心理压力大,出现焦虑等不良情绪 ,丈夫虽承担经济压力,但未给予足够精神关心与心理疏导,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未完全履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不过,若丈夫是因工作客观限制,且在其他方面有尽力照顾,在判定时需综合考量具体情况。但总体而言,丈夫应重视妻子精神需求,避免因疏忽导致妻子身心健康受损。
2、孕妇因网上查病导致先兆流产,若因听信网上不实医疗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能否追究相关信息发布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能证明相关信息发布者存在过错,比如故意发布虚假医疗信息、未尽审核义务发布误导性医疗内容 ,且该信息与孕妇先兆流产等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发布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可能需赔偿孕妇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但实践中,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复杂,取证难度较大,要追究责任存在一定困难 ,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