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孕妇遭殴打案件转刑事案件,轻微伤可以涉刑吗?
发布时间:2025-07-16 01:22 浏览量:61
7月8日凌晨5点左右,贵州威宁县一烤鱼店内发生了一起暴力事件。怀孕7周的李女士与三位女性朋友用餐后准备离开时,遭遇隔壁桌两名陌生男子无故辱骂并殴打,其中一名打人者是某政府事业编工作人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女士与另一名朋友伤情为轻微伤。目前案件已转为刑事案件,两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本案中,打人者固然可恨,但受害者轻微伤何以转为刑事案件?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本案中存在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的可能。看到这个案件,我们大多数人可能最先想到的罪名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罪要求伤害行为要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一般来说,如果仅造成轻微伤,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打人行为发生在烤鱼店,其中一名受害者为孕妇,打人者在公共场所对素不相识的孕妇实施殴打,符合《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若进一步认定打人者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条件,那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目前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但殴打行为对孕妇及胎儿造成的潜在风险,以及其中一名打人者的公职人员身份都有可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本案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关注,我认为主要是因为打人者和受害者的身份特殊,公职人员本应是遵纪守法的表率,却暴力殴打与其素不相识的孕妇,这自然引起了大家的愤怒。如果打人者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无论触及哪个罪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都将面临被开除的处分。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仍可对打人者进行行政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明确规定了对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以及殴打孕妇的,最高可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最后,无论打人者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