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服刑的余某某可否移回中国服刑?“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5-10-10 19:09 浏览量:69
泰国服刑的余某某可否移回中国服刑?
——“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判决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经泰国司法机关三审宣判,泰国最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构成蓄意杀人未遂,最终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
2025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情况的通报》: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俞某某在国外服刑,本院依法通过涉外送达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2025年9月26日,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经审理,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判令被告俞某某给付原告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刑辩书院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一、国外犯罪后,在国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余某某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泰国“蓄意杀人未遂”,余某某在国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余某某作为中国公民,在泰国犯罪后,虽然已经被判处33年零4个月,我国依然有权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余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再对余某某进行刑事审判;只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因余某某在国外接受了刑事处罚,在我国可以对余某某免除或减轻处罚。
二、王某与余某某离婚案,能否以泰国刑事判决作为离婚的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一条“二、协助应当包括:(十)通报刑事判决或裁定和提供犯罪记录。”第九条“移交记录、文件或物品以及认证 一、如果协助请求涉及移交记录、文件或物品,被请求方可以移交原件或经证明真实的副本。二、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尽快归还执行请求过程中移交的记录、文件的原件以及物品。三、在被请求方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移交记录、文件或物品,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或附有请求方所要求的证明,以便使其依请求方法律得以接受。四、除第三款规定外,根据本条约移交的证据或文件不需任何认证。”第十五条“通报刑事判决或裁定 曾根据本条约提出协助请求的一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向被请求方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提供犯罪记录 如果在请求方境内受到刑事侦查或者起诉的人在被请求方境内曾经受过刑事追诉,则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向请求方提供有关该人的犯罪记录和对该人判刑的情况。被请求方可以自由裁量完全或部分拒绝该项请求。”
余某某在泰国被判刑,中国有权依据上述条约的约定,请求泰国通报余某某的刑事判决、提供余某某的判刑情况。
三、在泰国服刑的余某某,是否可以将余某某移送回中国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第二条“在一方境内被判刑的人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被移交至另一方境内,以便其服完被判处的刑期。”第五条 移管的条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被判刑人才可以被移管:(一)被判刑人是接收国的国民,且不是移交国的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国的法律也构成犯罪,或者如果在接收国发生也构成犯罪;(三)在请求移管时,对被判刑人作出的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判刑人还需服刑至少一年;(四)移交国、接收国和被判刑人均同意移管;任何一方鉴于被判刑人的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认为有必要时,被判刑人的同意由有权代表其行为的人作出。”
余某某在泰国被判刑33年零4个月,根据中泰上述移管条约,余某某完全符合移管条件,也就是说根据两国司法程序和移管条约,余某某在泰国判刑后可以移送至中国境内服刑。当然,余某某是否有移送中国服刑的必要、是否实际移管,则是另一个层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一方被判刑,是否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举轻以明重,余某某对王某实施犯罪行为,更属法定离婚理由,且余某某被判处33年零4个月的长期徒刑,王某当然有权依法提出诉讼离婚的请求。
五、法院判决余某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余某某对王某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王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转自刑辩书院,作者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