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煎熬后的解脱:“孕妇泰国坠崖案”王暖暖离婚了
发布时间:2025-10-10 19:25 浏览量:44
六年煎熬后的解脱:王暖暖跨国离婚案终获判决
34米悬崖下的杀机,两国司法程序间的挣扎,一段被法律和地理距离锁住的婚姻,终于在一纸判决下彻底终结。2025年10月1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孕妇泰国坠崖案”当事人王暖暖(化名)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王某与俞某某离婚,并判令俞某某支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至此,这场持续六年之久的噩梦终于有了法律上的了断。从2019年被丈夫推下34米高崖,到2025年正式结束婚姻关系,王暖暖的离婚之路走得异常艰难。
案件回顾:悬崖下的杀机与六年的法律抗争
这起震惊社会的案件始于2019年6月9日,怀有身孕的王暖暖与丈夫俞某冬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国家公园游玩时,被其从34米高的悬崖推下。
王暖暖全身多处骨折,缝合了200多针,经过ICU抢救才侥幸生还。
更令人心痛的是,由于伤情严重,她腹中的胎儿被迫引产。
在泰国法院的审理中,俞某冬因蓄意谋杀未遂罪,最终被判处33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的终结并没有带来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2023年9月,王暖暖正式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于俞某冬在泰国服刑,此案成为“国内首例被告在国外服刑的离婚案”,在程序上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程序困境:跨国离婚案为何迁延日久?
普通的离婚案件,通常三到六个月就能审结,即使有财产分割等复杂情况,一般也在一年内解决。然而,王暖暖的离婚案从提起诉讼到判决,整整耗时两年零一个月。
送达之难
本案面临的首要难题是司法文书的送达。泰国不是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导致中方司法文书无法通过常规国际司法协助渠道送达。
虽然中泰两国于1994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但该协定并未明确规范服刑人员这类特殊群体的文书送达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被告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通常的法律送达方式包括:线上送达、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依照国际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
本案中的送达请求,需要由审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向上一级法院层层递交,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向泰国最高法院提出。整个翻译、公证、回函过程,耗时数月已成常态。
开庭之困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有着突出的人格权益属性,法律要求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俞某冬在国内服刑,法院可安排到监狱现场开庭。但他在泰国服刑,既无法回国参加庭审,也无法在泰国开庭。
最终,经过中泰双方多轮协调,通过视频方式连接泰国监狱与国内法庭,才解决了这一难题。
法理分析:离婚与赔偿的法律依据 感情破裂的认定
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在本案中,俞某冬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已被泰国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等。虽然条文中未明确列举“故意杀人”,但毫无疑问,这属于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的过错行为,可归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
法院判决俞某冬支付5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俞某冬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不仅构成刑事案件中的严重犯罪,在婚姻关系中也是最为严重的过错行为之一。
这超出了通常理解的婚姻过错范畴,是谋财害命的行为。
从赔偿金额看,50万元相对于俞某冬行为的严重性而言并不算高,但考虑到其实际履行能力,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和对过错方的惩罚。
法律思考:跨国服刑离婚案的程序困境与出路 缺席审判制度的局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一方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情形。
对于像本案这样一方在国外服刑的情况,并没有明确规定。
俞某冬并非“下落不明”——他的关押地点明确;也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拒不到庭”——他愿意但无法到庭。
这种既非下落不明又无法实际到庭的情况,成为了法律程序上的空白点。
跨国司法协作的挑战
王暖暖案暴露了跨国司法协作中的实际操作困难。尽管中泰两国有司法协助协定,但具体到服刑人员的文书送达、视频开庭等细节,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流程。
泰国监狱部门曾以“隐私保护”为由,拒绝提供在押人员信息,也不配合文书送达工作。
在视频庭审的技术实现上,泰国相关部门曾尝试专门搭建一个视频APP,确保庭审安全可靠,但因技术问题未能成功,最终决定使用WeChat作为视频工具。
这些细节反映了跨国司法协作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到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的协调。
案件启示:离婚法律制度需要怎样的完善? 扩大缺席审判适用范围
对于此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在国外服刑无法应诉的情况,法律应当允许适用缺席审判直接判决离婚。
否则,不仅拖延无过错方开启新生活,还可能激发“人性之恶”——像本案中,加害方利用离婚困难要挟、敲诈受害方。
完善涉外司法协作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深,中国公民在海外旅游、经商、留学日益频繁,涉及跨国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必然增多。
需要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跨境司法协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文书送达、视频开庭、判决认可等程序的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对“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惯例的反思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一般判不离”的惯例。这一惯例在王暖暖这类极端案件中显得尤为不合理。
当婚姻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故意杀人等极端行为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不争的事实,法律应当允许直接判决离婚,无需让受害者承受二次诉讼的煎熬。
王暖暖的律师曾坦言,按照正常程序,可能要等到俞某冬服刑完回国后才能开庭,那时王暖暖已经70岁了。如今,这一担忧终于不会成为现实。
法律的正义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让受害者重获新生活的实际保障。从这个意义上看,王暖暖离婚案不仅是个体的胜利,也是中国司法在跨国民事纠纷处理中一次重要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