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清晨,上海一孕妇独自驾车发生意外,致一男子死亡!阴差阳错,3人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6-02-07 13:40 浏览量:1
2月6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脱保二手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
2024年12月11日凌晨5点多,天色昏暗,还下着小雨,已有6个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体不适需紧急就医,就独自开着丈夫的车上了路,却撞上了一辆突然窜出来的电瓶车,驾驶人陈某当场身亡。
“视线不好,天还没亮,看到他时,人已经在路中间了,是个黑色影子。”高某称,事发时,她并未意识到自己驾车超速。而事实上,
当时她驾驶机动车经过事发路口时,车速为95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陈某当时的车速为21公里/小时。
巧合的是,这辆车的车主是高某的丈夫潘某,就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把这辆车过户给朋友沈某,还没来得及交付。而关键的问题是,这辆车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属于一辆
“脱保二手车”
。潘某表示,因更换手机未接到保险公司通知,事发后才知晓车辆已脱保。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经松江公安分局交管支队认定,陈某因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超速、夜间行车未开启照明装置的行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因超速行驶的行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如何赔偿?
原告陈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高某、机动车现所有人沈某、机动车前所有人潘某作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张三名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人隗先生表示:根据我国法院对于交通事故主张的相关标准来说,双方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是机动车与行人的前提下,40%是一个合理的赔偿比。
松江区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级法官翟学蓬表示:经过我们庭审查明,虽然车辆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但是并没有完成车辆的交付,也就是说目前的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仍为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所有人,故变更前的登记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被告高某共同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来源
| 上观新闻、新闻坊、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