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男子起诉哥哥要“祭奠权”,法院审明:妈妈生前说了“不想你来”

发布时间:2026-04-07 14:56  浏览量:1

清明节慎终追远、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祭奠逝者既是情感寄托,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但祭奠权益的行使并非绝对的,它与赡养义务、逝者遗愿、亲情伦理等密切关联。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福州两男子因祭奠母亲引发的人格权纠纷。

潘老太晚年因赡养问题与次子对簿公堂,去世前留下视频明确表示不愿次子前来祭奠。长子遵从母愿未作通知,次子遂以祭奠权受侵害为由诉请精神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尊重逝者遗愿,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赡养费强执才付,祭奠权起诉被驳

潘老太生前育有两子一女,晚年与长子大徐共同生活。2024年8月,因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潘老太将两子一女诉至台江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法院依法判令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小徐未主动履行义务,直至潘老太申请强制执行,才完成赡养费支付。

2025年9月,潘老太去世,长子大徐办理丧葬事宜时,未通知次子小徐,小徐认为其祭奠权益被侵犯,遂将大徐诉至台江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庭审中,

大徐提交了潘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证明老人明确表示不愿小徐前来祭奠。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祭奠权益是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特定人格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权利人行使权利须合法、合情、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逝者遗愿。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客观上损害了小徐表达哀思的权利,但潘老太生前因赡养问题与小徐产生纠纷,小徐经强制执行才履行赡养义务,其未积极关心母亲、修复亲情裂痕,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潘老太明确拒绝小徐祭奠的遗愿,应得到充分尊重。

法院:

逝者遗愿当尊重

诉讼过程中,经释法析理,大徐将母亲安葬处告知小徐。综合考虑大徐未通知小徐参与祭奠系尊重母亲遗愿,在案证据未体现小徐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亦从修复亲情、化解家庭矛盾的角度出发,

台江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小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祭奠权益的核心是“告慰逝者”,因此必须尊重逝者的真实意愿。潘老太生前明确表示拒绝小徐祭奠,这一意愿应当得到法律与亲属的共同尊重。

同时,亲属间办理丧葬事宜时,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主动沟通协调,避免因小事激化矛盾。亲属间的矛盾,根源往往是情感疏离与沟通不畅。家庭成员之间应顾念亲情,以理性方式表达哀思,相互理解,让亲情在法理与温情中延续。